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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价格件本轮疫情以来

来源:数字讯股票数据时间:2025-07-13 23:52:59

导读

监管价格件本轮疫情以来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5月23日,上海市场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监管价格件本轮疫情以来,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各类价格违法案件超1000件。查办超千同时,各类该局公布最新一批疫情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违法涉及哄抬医用酒精消毒液、案件猪肉等商品价格违法行为。上海市场

据介绍,监管价格件本轮疫情以来,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市民关注的查办超千价格问题,持续加强民生类商品和社区团购等重点领域价格监管,各类严厉打击“借疫生财”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案件有力维护了市场价格平稳、上海市场秩序良好。

截至目前,共计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031件,其中移送公安部门16件。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哄抬价格类案件150件;价格欺诈类案件63件;价外加价类案件38件。集中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32批,90件。

典型案例:

陆某哄抬医用酒精消毒液价格案

5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民举报,对陆某在青浦区徐泾镇某小区组织的医用酒精消毒液团购活动开展调查。

经查,陆某从某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医用酒精消毒液,单价12元,共购进2000瓶。再以单价30元卖给团购消费者,共售出1697瓶,金额50910元,进销差价率为150%,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现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陈某、沈某哄抬猪肉价格案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到多起反映菜价肉价过高的投诉举报,对象涉及某平台多家网店,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发现这数家网店的发货地均指向松江区一家食品店。

经查,陈某、沈某通过在某平台上注册多个账号,低价购入后大幅加价对外销售猪肉等商品。其中,前排骨售价为48.9元/500g,肋排售价为57.2元/500g,五花肉售价为37.2元/500g,后腿肉售价为35.2元/500g,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配送范围覆盖中山街道、岳阳街道、车墩镇三个区域,营业额高达2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管局现已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林某某哄抬蔬菜和猪肉价格案  

5月9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公安部门线索,反映林某某涉嫌加价销售食品。

经查,林某某利用其为某外卖平台骑手之便,自4月13日起,从某菜农处以30元—34元的价格购进小份蔬菜(每份3kg),以55元—58元的价格购进大份蔬菜(每份5.5kg),购进蔬菜费用合计26177元。再以55元/份的价格销售小份蔬菜,以100元/份的价格销售大份蔬菜。自2022年4月15日起,从青浦区某食品经营部以15元/500g至18元/500g购进五花肉、腿肉和排骨等猪肉共计34083元,再大幅加价销售给他人。林某某销售蔬菜和猪肉的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至案发均已销售完毕,非法获利2万多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青浦区市场监管局现已立案,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陆某销售辣条、面包、怪豆等商品价格欺诈案

5月7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其参与的社区团购商品价格较高,涉嫌价格违法,执法人员迅速开展调查。

经查,陆某在组织团购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将单价分别为7元、7元、8元的辣条、面包、怪豆等多款商品加价20%至40%的幅度,向社区团购成员表示不加价、不赚钱进行销售,非法获利408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087元,罚款20435元,合计24522元的行政处罚。

戴戴食品商店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近日接相关举报线索,对戴戴食品商店进行价格检查。经查,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采用盲盒形式向居民提供猪肉社区团购,团购活动中只告知居民每份200元。在多位居民多次要求告知盲盒内的猪肉部位以及重量等与价格密切相关信息情况下,当事人仍未予以明确告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责任编辑: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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